台灣專利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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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申請流程

  1. 發明專利申請案,經程序審查認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日起18個月後公開之。
  2. 發明專利申請日後3年內,任何人均得申請實體審查,始進入實體審查。
  3. 發明專利申請案經核准審定者,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3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專利年費後,始予公告。
  4. 發明專利申請案經初審審定為核駁,申請人對於審定有不服者,得於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提起再審查。
  5. 發明再審申請案經再審審定為核駁,申請人對於審定有不服者,得依法於審定書送達後30日內提起行政救濟。

台灣商標申請流程

申請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案後,需經過程序審查以及實體審查;如果案件程序事項完備及實體事項沒有不得註冊的情形,將核准審定,申請人繳納註冊費後公告註冊,並核發註冊證。如果申請人期限內未繳納註冊費,將不予註冊公告也不會核發商標註冊證。但如果未繳納註冊費,不是因為申請人故意而且不影響期間內第三人申請商標註冊或取得商標權,只要在繳費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繳納2倍註冊費,仍可公告註冊並取得商標註冊證。

商標經公告註冊後,可能會因他人提出商標註冊有不得註冊的情形、商標不當使用或註冊滿三年未使用而涉有爭議,包括異議、評定以及廢止程序。爭議案作成行政處分後,如果當事人不服處分,可於30日內透過本局向經濟部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如果仍不服訴願決定,可於2個月內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若不服行政訴訟判決結果,可於20日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商標申請案經過審查後,可能因為案件程序事項不完備或實體事項有不得註冊的情形,不予受理或拒絕註冊(核駁),如果申請人不服審查結果,也可以透過前述行政救濟程序,依序向經濟部訴願會、智慧財產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救濟,以保障申請人法定權益。

商標申請文件

  1. 委任狀。
  2. 商標圖樣10張,每張圖樣的長寛須在5×5~8×8公分範圍內。
  3. 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名稱。
  4. 申請人基本資料。
  5. 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公司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個人則為身分證影本)

商標樣態

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微生物之寄存

除屬於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易於獲得之生物材料或於申請前已將該生物材料寄存專利專責機關認可之國外寄存機構之情形外,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的發明專利時,申請人應在申請前將該生物材料寄存在我國指定之寄存機構(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並在申請書上載明寄存機構、日期、號碼,且應於申請日起3個月內檢送寄存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設計專利申請時之應備文件

申請設計專利時應備具申請書1份,說明書及圖式各一式2份,與相關證明文件。

  • 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 設計物品名稱。
    2. 設計人姓名、國籍。
    3.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並應載明代表人姓名。
    4. 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事務所。
  • 其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 設計名稱。
    2. 物品用途。
    3. 設計說明。
    4. 圖式。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1份。

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時之應備文件

申請發明專利時應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1份、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必要圖式各一式3份,與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新型專利時應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1份、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必要圖式各一式2份,與相關證明文件。

  • 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 發明或新型名稱。
    2. 發明人或創作人姓名、國籍。
    3.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並應載明代表人姓名。
    4. 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事務所。
  • 其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 發明或新型名稱。
    2. 技術領域。
    3. 先前技術。
    4. 發明內容。
    5. 圖式簡單說明。
    6. 實施方式
    7. 符號說明。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1份。

國內優先權制度

申請人基於其在國內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主張優先權。

國際優先權制度

台灣自2002年1月1日已成為WTO會員國,依國民待遇之規定,與其他WTO會員國間皆互相承認專利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