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商標申請註冊有甚麼好處?

我國商標制度是以註冊保護為原則,商標依法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商標權人除可以自己使用及授權他人使用外,還可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註冊。

如果他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該商標,而有侵害商標權或有侵害商標權之虞的情形,商標權人可以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對於故意或過失侵害商標權的人,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商2、30Ⅰ⑩、68、69)。

Q2 商標在我國已經獲准註冊,商品如果要行銷到其他國家,在其他國家也要申請註冊?

商標權的註冊效力係採屬地保護原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取得商標權,其受保護的範圍僅限於該註冊領域境內。所以,商標在我國雖然已經獲准註冊,商品如果要行銷到其他國家,在當地國最好也申請註冊,以避免侵害到他人的商標權。

Q3 是否需要同時申請繁體字及簡體字商標?

(1)如僅申請繁體字商標,申請人之後可否使用同義之簡體字商標?

(2)如僅申請繁體字商標,他人之後可否申請同義之簡體字商標?

例:某甲申請「臺大」商標,某甲可否使用「台大」商標?某丙可否申請註冊「台大」商標?

如註冊商標與使用態樣具有同一性,未實質變更商標之主要識別部分,應認為仍有使用註冊商標,故註冊「臺大」商標之商標權人,若實際使用圖樣為「台大」,應無不可。然而,部分中文簡體字的筆劃或字形外觀,與台灣地區民眾生活中所習知習用的文字不盡相同,例如「葉」與「叶」,若商標權人將註冊商標之中文繁體字轉換為簡體字使用,則應就具體個案個別認定是否具同一性,如不具同一性,則有可能遭到廢止。

倘若申請人成功註冊繁體字商標,原則上他人即無法註冊簡體字商標,因二文字商標有可能構成近似,即便外觀不近似,但其字義近似,則仍會因觀念及讀音近似,而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故無法取得註冊。

Q4 商標圖樣以墨色或彩色提出申請註冊,有何差別?

申請商標註冊之圖樣原則上應以實際已使用或即將使用之態樣為準。如申請註冊的商標圖樣為墨色或單一顏色,但實際使用商標時卻採用其他顏色,只要實質上沒有變更註冊商標之主要識別特徵,原則上仍可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

申請註冊的商標圖樣若為二以上顏色組合而成(即彩色圖樣),且所施的顏色是該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時,如果實際使用商標時採用墨色或其他不同顏色,則很有可能會改變該商標給予消費者識別來源的同一印象,而不得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

Q5 申請商標是否必須提出營業許可證明?

例:指定商品為藥品,是否要提出藥品販售許可?

我國智財局對於指定商品及服務係採形式審查制度,亦即智財局只會審查商品或服務名稱是否具體明確且可接受,以及審查商品或服務類別是否符合國際分類。因此,申請人提申時無須提出商品之營業許可證明。

Q6 何謂商標聲明不專用?

商標的功能主要在於識別商品/服務來源,只要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即具備商標功能。可是申請人往往為了促銷的目的,喜歡將與商品/服務有關的品質、功能、產地等說明,或廣告標語等不具識別性的事項納入商標圖樣中一併申請註冊。雖然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但商標權人及競爭同業對於商標圖樣中所含前述事項是否具有專用權的看法可能不同,進而有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之虞。

早期對於這種情形,均要求申請人將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的部分刪除,始准予註冊。惟此種作法並不合理,因而發展出聲明不專用的制度。也就是,透過不專用的聲明,申請人同意商標中說明性、不具識別性等依法單獨不可以註冊部分不主張權利,使整體具有識別性的商標,得以保留該等不得單獨註冊部分於商標圖樣。實務作法請參考「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

Q7 商標從申請到核准註冊需時多久?

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手續較之一般人民申請案更為複雜,除就個案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審查外,尚需進行圖樣前案註冊資料的檢索及審查有無法律規定不准註冊之事由,而目前註冊商標已超過170萬筆,故其審查需費相當時日,大約6至7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Q8 商標申請案未核准註冊前是否可以使用該商標?

我國商標申請註冊或使用,並非採行強制註冊制度,申請人未取得商標權之前,仍得任意使用商標以表彰自己的商品/服務。但應注意使用的商標不可以侵害他人商標權 (商2)。

Q9 商標權為期多久?可以延長嗎?

商標公報公告商標註冊,並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商標申請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10年。

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若想要繼續使用註冊商標時,可以在商標權期間屆滿前6個月內申請延展,每次延展為10年。核准延展的期間,自商標權期間屆滿日後起算。商標權人應備具申請書,就註冊商標指定的商品/服務的全部或一部申請延展註冊(商施35)。

Q10 發現他人將自己商標中的文字作為公司名稱時應如何主張?

商標註冊與公司登記因相關法律規範目的不同,所表彰的權利性質相異,原則上並無衝突。但依公司法設立登記的公司名稱,並不當然排除其他法規;如商標法、公平交易法等行為規範的限制。

所以,若發現他人將自己商標中的文字作為公司名稱時,商標權人得依商標法第70條或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尋求救濟,避免商標已具相當知名度而他人以之作為公司名稱有造成不公平競爭之虞。至於具體個案是否符合前述規定的適用,須由法院就實際事證加以認定。

Q11 商標申請註冊後可否增列商品/服務?

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申請後即不得變更,除非是減縮指定使用商品/服務,故增列的商品即使與原指定商品屬於類似組群的商品/服務,亦不得增列(商23)。

Q12 發現他人將自己的註冊商標登記為網域名稱,並經營相同或極類似的商品/服務,要如何處理?

  1. 網域名稱登記係採先申請先登記制度,然而對於以他人商標文字搶先登記為網域名稱者,仍得依下列情形處理:明知為他人著名的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的文字作為網域名稱,而致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縱非作為商標使用,可能構成商標法第70條第2款規定侵害商標權情事,而負有民事侵權責任。
  2. 依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若登記人的網域名稱與他人的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他人得向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而由該機構的專家小組決定是否取消或移轉網域名稱,目前的申訴處理機構為資策會科法中心及台北市律師公會。

Q13 商標聲明不專用與否,是否會影響到商標權人主張權利?

聲明不專用制度,僅是於審查程序就可能發生商標權爭議的情形,預作防範的行政措施,商標申請案是否就特定事項聲明不專用,並非日後判斷該申請案是否能取得商標權的唯一依據。

且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係就指定的商品/服務取得整體商標使用的權利,而非取得單獨使用商標中特定部分的權利,商標是否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其判斷仍應以整體商標圖樣為觀察。換言之,無論商標圖樣中不具識別性部分是否聲明不專用,整體商標有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仍應就個案具體情形來判斷。

Q14 台灣總代理商,可否以外國原廠商標申請註冊?

商標乃表彰自己所生產或經紀之商品標誌,總代理商為在我國促銷並宣傳其揀選、批售的商標商品,若得該外國原廠商標權人同意,自得以自己名義申請註冊;惟若僅約定為該產品之代理行銷,未經同意,自不得將該國外商標申請註冊為自己所有,而應以該外國廠商名義申請註冊。

Q15 可否將他人未在我國註冊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

以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的商標申請註冊,並指定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且經核准註冊。這種情況下,後來經證明係與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而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者(商30Ⅰ⑫),依法可以撤銷其商標註冊(商48、57)。

Q16 可否將多個商標組合成一個商標圖樣申請註冊,以節省規費?

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在經註冊指定的商品/服務,取得商標權。故商標之使用,應指以註冊的商標使用於註冊指定的商品/服務而言。若為節省規費而將多個商標組合成一個圖樣申請註冊,經審查核准註冊者,於實際使用時,即不得僅使用商標其中一部分或分開使用各部分,否則與註冊商標整體印象不同時,將會因未使用該註冊商標而有遭廢止商標權之虞。(商35Ⅰ、63Ⅰ)

Q17 商標權人實際使用註冊商標時,只是將圖樣稍作改變,是否會被認為未使用註冊商標?

若商標權人實際使用的商標僅是在形式上與註冊商標略有不同,在實質上並沒有改變註冊商標的主要特徵,而依社會一般通念並不失其同一性者,應認為有使用該註冊商標(商64)。但如果將註冊商標的主要特徵刪略不用,以致與原註冊商標產生顯著差異,則不能認為有使用該註冊商標。

Q18 商標註冊後,註冊事項若有異動,應如何處理?

商標圖樣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註冊後即不得變更(商38Ⅰ)。另一方面,如商標權人的登記事項有異動,必須盡速向智慧財產局辦理更新。詳言之,如異動事項為送達地址,並不須檢附變更證明文件;但異動事項如為商標權人之名稱、代表人、印章或代理人,則應檢附變更證明文件(商施37準用25)。相同申請人有二以上商標,申請變更商標註冊事項時,應按每一商標各別申請。但如該二以上商標之變更事項相同時,得以一變更申請案同時申請,規費依變更案件數來計算(商施37準用25 Ⅱ)。

Q19 申請延展時可否增加商品/服務類別?

根據商標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註冊後即不得變更,除非該變更係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減縮。而商標權的延展,係為註冊後商標權期間的延長,受註冊後商標圖樣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不能變更的限制,故延展後的權利範圍應與延展前相同。因此,商標權人不能以多繳納延展註冊費的方式,申請增加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類別。

Q20 註冊商標若遭他人仿冒,要如何救濟?

依商標法規定可尋求民事及刑事的救濟:

  1. 民事救濟: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並得請求侵權損害賠償。為避免商標權人難以證明其損害,商標法第71條並特別規定計算損害的方式,由商標權人擇一計算其損害賠償金額。
  2. 刑責救濟:產銷仿冒品的行為可能涉有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若涉及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的仿冒品者,則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金。
  3. 商標侵權的民、刑事責任皆須經司法訴訟程序加以確定,商標權人除得依法提起告訴外,亦可檢具相關具體使用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下設之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簡稱保二總隊)檢舉,檢舉仿冒專線為0800-016597,或寄電子郵件至檢舉信箱0800016597@iprp.spsh.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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