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要點為:

  1. 擴大核准審定後分割之適用範圍及期限。
  2. 提升舉發審查效能。
  3. 修正新型得申請更正案之期間及審查方式。
  4. 設計專利權期限12年延長為15年。

一、擴大核准審定後分割之適用範圍及期限

修法前規定限於發明專利初審核准審定後30日內可分割,此次放寬發明專利申請案於初審核准審定書或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個月內得申請分割;另擴大新型專利亦得適用之。

(專利法:第34條第1項第2款、第5項、第6項、第107條)

二、提升舉發審查效能

  1. 修正補提舉發理由或證據的期限

依修正前之規定,舉發人欲補提舉發理由或證據時,應於舉發日起一個月內為之。但由於有「在舉發審定前提出者,仍應審酌之」的但書規定,實務上變成舉發理由或證據之補提期限沒有限制,結果造成有不少舉發案之審理期間拖延的很久。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此次修正法規定「逾期提出者,不予審酌」,並將一個月的補提期限延長為三個月。(專利法73條第4項)

  1. 舉發人陳述意見、專利權人補充答辯或申復之期限

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1)通知舉發人陳述意見(即對於專利權人之更正內容的意見)時;或者(2)通知專利權人補充答辯或申復時,舉發人或專利權人應於通知送達後一個月內為之。(專利法74條第4項)

  1. 舉發案進行中之專利權人的更正機會

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專利權人僅得於通知答辯、補充答辯或申復期間申請更正。但專利權有訴訟案件繫屬中,不在此限。(專利法74條第3項)

三、修正新型得申請更正案之期間及審查方式

因新型專利未經實質審查,為避免新型專利權利範圍可事後透過更正任意更動,從而影響第三人權益,修正新型專利得申請更正之時間點,且由目前形式審查改採實質審查

  • 依第120條準用第74條第3項規定之情形
  • 新型專利權有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案件受理中
  • 新型專利權有訴訟案件繫屬中

(專利法第118條)

四、設計專利權期限12年延長為15年

參考工業設計海牙協定之設計專利權期限為15年,強化對設計專利權之保護,將設計專利權期間由12年延長為15年,有助我國設計產業之發展。

(專利法第13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