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發明專利申請案,經程序審查認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日起18個月後公開之。
  2. 發明專利申請日後3年內,任何人均得申請實體審查,始進入實體審查。
  3. 發明專利申請案經核准審定者,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3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專利年費後,始予公告。
  4. 發明專利申請案經初審審定為核駁,申請人對於審定有不服者,得於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提起再審查。
  5. 發明再審申請案經再審審定為核駁,申請人對於審定有不服者,得依法於審定書送達後30日內提起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