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起18個月後,將該申請案公開,使大眾經由公開得知其技術內容,藉以避免企業活動重複投入研發及投資的浪費。

台灣的早期公開制度僅適用於發明專利而不適用於新型專利與設計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