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案,經程序審查認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日起18個月後公開之。 發明專利申請日後3年內,任何人均得申請實體審查,始進入實體審查。 發明專利申請案經核准審定者,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3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專利年費後,始予公告。 發明專利申請案經初審審定為核駁,申請人對於審定有不服者,得於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提起再審查。 發明再審申請案經再審審定為核駁,申請人對於審定有不服者,得依法於審定書送達後30日內提起行政救濟。 Category: 專利2020 年 11 月 13 日 Share This TweetShare on Twitter Share on FacebookShare on Facebook Share on LinkedInShare on LinkedIn Project navigationPreviousPrevious project:2019專利法修法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