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專利申請須知

1.專利的種類
依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專利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新式樣專利。其中,發明專利與新式樣專利需經實體審查才能取得專利;新型專利自2004年7月1日起已不採實體審查,而僅有形式審查。

2.請求實體審查制度
若為發明專利申請案,僅在有請求實體審查時才進行實體審查。且必須於申請日(含)起3年內請求實體審查。而新式樣專利則無需請求實體審查,自文件齊備後即自動進行實體審查。

3.早期公開制度
自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起18個月後,將該申請案公開,使大眾經由公開得知其技術內容,藉以避免企業活動重複投入研發及投資的浪費。台灣的早期公開制度僅適用於發明專利而不適用於新型專利與新式樣專利。

4.專利權期限
經核准審定後,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始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給予專利權,其屆滿之期限,自申請日起算發明專利權20年、新型專利權10年、新式樣專利權12年。

5.國際優先權制度
台灣自2002年1月1日已成為WTO會員國,依國民待遇之規定,與其他WTO會員國間皆互相承認專利優先權(中國大陸為例外)。

6.國內優先權制度
申請人基於其在國內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主張優先權。

7.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時之應備文件
申請發明專利時應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1份、說明書及必要圖式各一式3份,與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新型專利時應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1份、說明書及必要圖式各一式2份,與相關證明文件。
(1)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① 發明或新型名稱。
   ② 發明人或創作人姓名、國籍。
   ③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並應載明代表人姓名。
   ④ 委任專利代理人者,其姓名、事務所。
(2)其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① 發明或新型名稱。
   ② 發明或新型摘要。
   ③ 發明或新型說明。
   ④ 申請專利範圍。
(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① 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1份
   ② 發明人與申請人不同一者,應檢附申請權證明書1份。

8.新式樣專利申請時之應備文件
申請新式樣專利時應備具申請書1份及圖說一式2份,與相關證明文件。
(1)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① 新式樣物品名稱。
   ② 創作人姓名、國籍。
   ③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並應載明代表人姓名。
   ④ 委任專利代理人者,其姓名、事務所。
(2)其圖說,應載明下列事項:
   ① 新式樣物品名稱。
   ② 創作說明。
   ③ 圖面說明。
   ④ 圖面。
(3)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① 創作人與申請人不同一者,應檢附申請權證明書1份。
   ② 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1份。

9.微生物之寄存
除屬於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易於獲得之生物材料或於申請前已將該生物材料寄存專利專責機關認可之國外寄存機構之情形外,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的發明專利時,申請人應在申請前將該生物材料寄存在我國指定之寄存機構(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並在申請書上載明寄存機構、日期、號碼,且應於申請日起3個月內檢送寄存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來源:智慧局)

(來源:智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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